近年来,民商事领域中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伊犁州直检察机关坚持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挖有关案件线索,一次对三件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
伊犁州检察院在办案中查明:2013年11月,库某某经热某某介绍,打算从罗某某、于某处借款19万元,当得知利息较高时,又改变主意决定向罗某某、于某借款10万元。但罗某某、于某却让库某某在1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11万元借款合同上均签字(罗某某、于某提出10万元借款违约金为1万元,故借款合同填写为11万元),并且库某某在未收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就按照罗某某、于某的指示,先行书写了收到11万元的收条。后罗某某、于某向库某某仅支付2万元借款后,称剩余借款支付给介绍人热某某。但罗某某、于某在向热某某支付剩余借款8万元时,又预先扣除利息2.4万元,实际仅向热某某支付5.6万元。但热某某却给罗某某、于某出具收到8万元的收条一张。后借款双方发生纠纷,罗某某、于某以向库某某出借19万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库某某向罗某某、于某支付11万元及利息。后罗某某、于某又将热某某等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判令热某某等人承担8万元及利息。
无独有偶,于某又采取类似手法,于2014年5月,向吐某某出借15万元,过了约半年后。在15万元的借条没有收回的情况下,又将该借款连本带利让吐某某出具一张18万元的借条。在借款期限届满吐某某已经向于某连本带利支付2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依据两张借条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吐某某,称吐某某向其借款两笔共计33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吐某某向于某支付13万元及利息。
库某某原本只向罗某某、于某借款10万元(实际到手7.6万元),但却被判令偿还11万元。同时,作为介绍人的热某某也无故被牵扯其中,被判令向罗某某、于某偿还8万元及利息。吐某某则更冤枉,原本只借了于某一笔15万元的借款,无端就被判令承担两笔33万元的借款。罗某某、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民事审判秩序,损害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后,库某某、热某某、吐某某向罗某某、于某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举报,经查实罗某某、于某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伊犁州检察院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协作规定》获取案件线索后,遂依职权进行立案调查,在短时间内就充分掌握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尤其是了解到,虽然罗某某、于某已被判处刑罚,但相关民事判决却迟迟没有得到纠正,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伊犁州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遂向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三件虚假诉讼案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再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