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 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经审查,应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并于24小时内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二)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三、对于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办案部门领取案卷,相关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领取。
四、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并于24小时内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五、案件管理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收案标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送案单位。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的案件,应当对办案程序、办案过程、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进行监督。